前言:步申请筹备:①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并出具批复文件。②名称核准,申请人向民政厅窗口提交成立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资
步申请筹备:①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并出具批复文件。②名称核准,申请人向民政厅窗口提交成立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资质证明材料进行章程审核及名称核准,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查后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批复;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时限为10个工作日。③履行验资程序,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自名称核准之日起,筹备时间不超过三个月,不列入行政审批时限。
第二步受理初审:在“政务服务网-部门办事-民政厅-基金会设立登记”事项下载并填写相关表格,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第三步审核批准: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批小组对申报要件进行审核,视情可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审核通过召开审批小组工作会议研究批准。自窗口受理后第30个工作日完成。
第四步审理办结:对批准成立的单位,发放法人登记证书、出具《办结通知书》;对不予批准申请的出具《不予许可通知书》。
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有固定的住所;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符合条件的原始基金,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