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设立基金会所需材料都有什么要求
负责人人选要求:
基金会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1.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2.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
3.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及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
4.担任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设立登记申请书及其电子版(自拟)
新设立基金会所需材料
·申请书抬头写“民政部”
·内容写明:设立基金会的理由,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其近年来参与、支持公益事业的情况;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原始基金及其捐赠人、理事长等情况
·申请书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
·写明同意该基金会设立并同意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承担相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加盖国徽章
章程草案及其电子版(依照中国社会组织网上章程示范文本自拟)
.住所使用权证明(自拟)
·须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使用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若为租赁的,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原始基金捐赠承诺书(自拟)
·写明拟捐赠金额、作为拟设立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印章
·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到民政部领取验资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验资。
《基金会理事、监事备案表》(编号:12)
·包括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监事,每人一表
·每张备案表中须加盖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人事章,背面附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
秘书长专职承诺书(自拟)